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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境外个人与企业法人关系较好,境外个人无偿借款给境内企业,境外个人非本单位员工,也并非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没有所得,只还本金不收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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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若境外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合同约定利息确实为0且未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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