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税收宣传税收调研
浅议非上市公司第三方增资股权结构变动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5日
信息来源: 南通市通州地方税务局 作者:王冬梅
字 体:【
访问次数:

  随着投资渠道的多元化,非上市公司第三方增资行为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股权结构变动税收争议也不断增多,征管风险加大。
  一、第三方增资税收征管风险分析
  目前, 非上市公司第三方增资引起的股权结构变动存在征管争议多、征管风险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第三方增资原自然人股东股权稀释是否征税存在争议。对第三方增资是不是股权转让行为存在很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第三方增资扩股,原自然人股东股份比例虽因增资行为相应降低,但原自然人股东未有收益,且公司增资过程原股东出资额和股份权属均未发生变化。同时,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权转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正列举方式规定了股权转让7种行为,并不包括第三方增资形式。因此,第三方增资不是股权转让,原自然人股东不需缴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原股东以股权比例下降换来少缴新增资本金义务,尽管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股权买卖行为,也未获得相应收益,但从税法原则来说是原股东向新股东转让了部分的“股权比例”,产生了税法意义上应纳税所得,其实质就是原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具备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条件。因一直未定论,目前在执行中有的地区征、有的地区不征,各地执行不一。
    二是先增资后等比例减资是否有合理避税空间存在疑义。第三方增资原自然人股东股权稀释行为属时间性差异,大部分地区为减少执行争议,对因第三方增资导致股权比例变化,以及股东等比例减资而未分红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但随着基层越来越多增资后等比例减资案例出现,税务部门对这种不征税情形是否存在合理避税空间产生疑问。如:A投资某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股100%。2016年12月31日止,企业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2017年1月,B 追加投资1000万元,持股50%。2017年6月,A、B同比例减资500万。现总股本仍为1000万,双方各持50%。从增资前到等比例减资后,企业总股本1000万总额未变,只是由A占100%,到A、B各占50%,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其操作目的就是A将50%股份转让给了B。在增资时,因企业净资产为1200万,大于股本1000万,占50%股权的A应确认所得1200*50%-500=100万元,这部分所得若在增资时不征税,在等比例减资时因企业未分红又不征税,这等于给纳税人转让股权有了合理避税的操作空间。目前,对这一问题尚无权威解答。
    三是对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是否差异征收存在分歧。一些地区为强化征管,对第三方增资实行征税,但对不同比例增资是否差异征收存在分歧。一种做法:对第三方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资行为,因原股东实际占有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未变,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以平价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股权转让行为,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某建筑公司由自然人A投资1600万(占80%)、自然人B投资400万(占20%)成立,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2400万。为资质升级,引入增资2000万,增资后股权比例自然人C占50%、A占40%、B占10%。该建筑企业每股净资产为1.2元/股。增资时,C以2000万元购得公司50%的股权,增资价格为1元,低于每股净资产,按上述规定原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若C以2000万购得公司40%的股权,增资价格为1.25元/股,属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增资情形,按上述规定原股东不需缴个人所得税。另一种做法:不区分不同比例增资情形,统一按原占股比例与新占股比例差,来计算净资产实质转移金额。如上例,股东A净资产转移额为(80%-40%)*(2400-2000)=16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32万;股东B净资产转移额为(20%-10%)*(2400-2000)=4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8万。究竟应采取哪种方式计税,因无统一标准,各地根据征管需要自行掌握执行尺寸,存在很大执法风险。
  二、第三方增资征管风险成因分析
  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部门职能发挥不充分、政策执行不规范是第三方增资征管风险不断加大主要因素。
  一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各地执行不统一。现行税收政策未能跟进经济发展多元化的需求,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导致一些新出现的涉税业务(如第三方增资原自然人股东股权稀释行为)执行时无政策依据,征不征税、如何征税、衔接业务如何管理等无明确定论,基层征管中无所适从,参照惯例、借鉴同类、依赖协商的处理方式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税务人员执行中的不统一,使得执法争议增多、税企矛盾增多、执行问题增多,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公信力、执法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影响了执法效率及征纳和谐。
  二是职能发挥不充分,问题解决不顺畅。目前,税务部门自上而下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沟通、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对税收政策实际执行中有困难、存不足的,不能及时反馈,使得上级部门不能及时根据实际修正相关政策。对基层一线政策不明确事项的请示不能及时解答或上报,致使一些问题悬而不决,基层只能自主选择相对容易方式解决。有的主管部门为减小下级请示答复不准确造成的地区性执法偏差责任,答复时以口头代替书面,基层执行时依然无所适从,加大了执法的不确定性。
  三是日常执法不规范,风险处置不及时。实际工作中,少数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怕麻烦,对政策不明确事项采取回避策略,或者根据纳税人配合程度确定执法力度与方式。极少数人利用税收政策的不明确,通过利益交换帮助纳税人“合理避税”。这些行为因目前执法监督力度薄弱,通过抽样审查、案卷审理难以发现,而执法督查覆盖面又有限,即使发现个别案例,也因依据不足而无从处理,使得一些不规范执法和执法中不廉行为掩盖的涉税风险不断延续。
  三、加强第三方增资税收征管的策略
  要有效化解第三方增资税收征管风险,必须直面存在问题落实有针对措施,努力解决争议与分歧,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一是完善税收政策,明确执行细节。相关部门应广泛收集基层的意见、建议,从有利于税收征管、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征纳和谐出发,尽快明确第三方增资的行为属性。同时,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明确第三方增资过程原自然人股东相关权利和义务,细化税务部门、自然人相关业务执行时点与规范,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二是健全协调机制,加快问题处置。各级税务部门应建立疑难问题处置小组,协调处理征管过程遇到的政策不明确、征纳争议多、各级反映强烈的疑难问题。对处置小组不能处理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上级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应及时规范回复,并指导处理。对经研究确认本级无法处理的问题,要继续向更上一级主管部门请示。通过有效的上传与下达,加快问题处置,减少执法的不确定性。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防范执行风险。要充分发挥基层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案卷分段审核、下户核查、询问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过程监督,及时查纠随意执法、利益执法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利用第三方数据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分析,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认真解答企业涉税业务难题,有效防范征纳执行风险,提高征管质量。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