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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税收调研
浅谈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信息来源: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 作者:周宏兵 王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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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今后一个时期,如何认识、适应、引领税收新常态对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应与时俱进,科学分析新常态下税收领域的变化趋势,实现组织收入工作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转变,征管改革从“各事统管”向“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转变,核心业务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转变。

一、新常态下,基层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组织收入工作方面。当前税收设计与依法征税之间,还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需要”与“可能”之间存在矛盾。在编制收入计划时,政府出于“保盘子”的需要,往往是“以支定收”,而不是充分考虑现实的税源状况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收入目标,加上对各级政府确定税收指标的权限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出现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客观上妨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二是“主观”与“客观”之间存在矛盾。在税收计划的制定方法上,基本上是采用“基数比例法”,即“基数+增长率”的方法确定的,而实际上税收收入来源的经济结构,包括税收来源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结构、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等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仍沿用“基数比例法”来制定税收计划,显然是脱离实际和缺乏科学依据的。

(二)依法行政方面。对于基层税务部门而言,落实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难点都在于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行政对取消审批事项、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程序负担和缩短办结时限等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税务机关保姆式管理太多,既管不好、管不了、浪费行政资源,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税收执法监督比较乏力,存在多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人人有权监督,结果人人走过场,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大多是运动式的或者被动地进行。

(三)改革创新方面。一方面,基层税收征管制度长期实行“一人盯多户”模式,税收核定征收的随意化或情绪化特征明显。属地划片、固定管户的模式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面对日益跨国、跨区域化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化、智能化的税源变化,传统征管方式已显得力不从心,征管资源等配套措施也明显滞后。另一方面,税制改革带来压力。自“营改增”工作推行以来,对税务机关在管理和规范上都提出了不小挑战,从税法宣传指导、征收范围的划分、财务规范管理、执法风险规避、收入任务完成等方面。对干部的理解力、学习力以及执行力等方面都形成了压力。

(四)管理与服务方面。传统的税收工作思维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习惯于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问题。现在,在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满足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将是不可逆转的税收工作新常态之一。在提升税法遵从度上,落实法治要求,依法强化管理应当发挥基础支撑作用。特别是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后续管理的任务更重。而服务则为税法遵从提供有力条件,应在促进纳税人满意度上发挥更大作用。当前,随着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强化,一些税务干部瞻前顾后,管理失之于软,出现了怕得罪纳税人、不敢管、不便管的现象,有的还打着优化服务的旗号,将原则问题大事化了、小事化了,甚至出现不正当交易,这些都是对优化服务的曲解。

二、新常态下税收工作的“四个转变”。

(一)组织收入工作应从“任务至上”向“税收法定”转变。一是完善计划制定体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率”的计划编制方法已不能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相应改革。采取比较科学的“因素法”和“GDP税收负担率法”取代“基数法”,随时掌握税源动态,当税源发生大的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计划,使之与实际情况尽可能相符。二是紧紧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从多角度、多方面分析思考问题,在地方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治理等制度设计和规划中,进一步增强税务机关的建言献策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依法治税应从“纳税遵从”向“双向遵从”转变。依法治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作为基层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纳税人行为及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征纳双方自觉形成“征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营造人人遵守税法的良好税收环境。

(三)征管改革应从“各事统管”向“分级分类+专业协作”模式转变。随着纳税户或税源户的快速增长以及跨行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日益增多,关联交易、虚拟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税收征管制度必然需要升级换代或转型升级。要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别税源按照管理事项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进行分解,实现税务人员与企业类型的“专业对口”,适当提升税收风险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执法督查等复杂管理事项的管理层级。要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必要的调查、认定事项,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

(四)核心业务应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转变。要通过强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逐步适应纳税人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纳税人应税收入多样化的新形势,依托当前全面开展的征管改革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逐步实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由单纯的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有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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